马述忠:数字贸易规则,在博弈中寻求平衡

发布日期: 2019-10-30 来源:kyky 848


2019年5月,中国向世贸组织提交的《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中强调,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创造了崭新机会,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问题凸显。数字贸易规则涉及多方面内容,包括数据跨境流动、跨境支付、数字产品征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中,数据跨境流动是当前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的焦点。

互联网、物联网技术的日渐普及,使个人消费行为、企业财务状况等信息转化为数据大量沉淀;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创新,又将这些沉淀数据转化为宝贵资源。鉴于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突出作用,它被看作区别于劳动、资本的另一种重要生产要素。近年来,随着各国数字经济特别是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围绕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争论也越来越火热。

商业发展和数据安全的博弈

数据的跨境流动,存在商业发展和数据安全两种力量的博弈。

一方面,商业的发展需要数据的自由流动。2019年6月公布的《G20贸易和数字经济部长会议公报》认为,数据的跨境流动可以带来更高的生产力、更多的创新和更好的可持续发展。以跨境电商平台为例,由于部分国家的数据无法出境,平台难以获取这些国家用户的信用情况,无法提供金融授信服务;平台需要在多个国家分别建立数据中心,无法对各国用户数据进行合并分析,在新业务场景中需要做大量重复性工作。

另一方面,安全问题又为数据自由流动敲响警钟。数据自由流动带来的安全性问题是多方面的: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数据的自由流动会威胁公共安全;个人健康状况、财务信息、访问记录等隐私数据的自由流动,则会侵犯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因而,如何实现商业发展与数据安全二者之间的平衡,是当前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数字贸易规则的立法实践中,对数据安全问题有不同的侧重。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在欧盟内部,个人数据可以自由流动;但对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而言,只有在满足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数据才能进行传输。规定条件主要体现在第三国能达到适当的数据保护水平,目前只有加拿大、新西兰、瑞士等少数国家得到其认可。美国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较为自由,《美墨加贸易协定》中强调确保数据的跨境自由传输、尽可能减少数据的本地存储等。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数据,美国则进行严格限制,通过清单管理等方式,限制与敏感数据相关的技术出口和外国投资。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中国主要持审慎的态度。国家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和重要信息应当在境内存储,确有需要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数据存储本地化以及相关数据传输规定,主要是基于信息网络安全问题的考虑,适合中国当前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又与逐步开放的理念契合。

推动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

发挥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先行优势,积极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同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当下亟待解决的命题。以下四个方面可提供重要切口。

第一,推进非敏感领域合作,共享数字贸易红利。数字贸易中的诸多环节,譬如物流、通关、税收等,较少涉及安全问题。中国应当积极推动世界各国在不涉及安全问题的数字贸易领域开展广泛合作,例如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完善沿线各国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物流便利化水平;将传统国际贸易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推广到数字贸易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这将降低贸易成本,使更多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共享数字贸易发展红利。

第二,实现数据分类管理,提供适度传输自由。逐步探索形成数据分类管理体制,保障合理的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严禁跨境传输;个人隐私数据可以在匿名化后,允许非敏感部分在报备后跨国传输;对于非敏感的商业数据,允许在报备后跨国传输。数据的分类管理体制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供适度的数据跨境流动自由,有助于企业开展数字贸易活动,提升国家间的互联互通水平。

第三,提升数据保护能力,对接国际前沿标准。提升数据保护能力,不仅有助于防范国内的网络安全问题,包括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等,而且有助于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中国应当对接数据保护的前沿标准,不断完善自身数据保护技术,加强数据保护法律建设。这将提升其他国家对中国数据安全的信任水平,有助于中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数字贸易活动。

第四,积极参与规则制定,为发展中国家发声。由于自身经济能力和数字技术水平有限,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中常处于弱势地位,而欧美发达国家则会基于自身利益诉求构建数字贸易规则,在数据流动等方面提出较为严苛的规定。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基于自身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国际谈判,提出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贸易规则。

此外,针对全球数字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数字鸿沟”问题,中国应当积极倡导国际社会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数字技术支持,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使得这些国家在全球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中受益。

(原载《半月谈内部版》2019年第10期)